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