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178號
原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彥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