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一群代表人 郭法智 訴訟代理人 楊子慧 被告 黃建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建福違間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含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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