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019號聲請人 孫信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彥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
二、陳明正確本票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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