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9號原告 楊忠實 被告 鄭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法應於同月2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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