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儒被告賴振義共同指定辯護人林宜靜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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