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告 范揚資
范振倫
范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 黃素秋 之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
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黃素秋遺產限度內連帶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