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5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陳阿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但此合意管轄之約束力,自僅及
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第三者(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時,固曾約定涉訟
時合意由本院管轄,惟該合意管轄僅係被告與萬泰銀行於訴
訟法上之約定事項,嗣後萬泰銀行已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並非系爭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且原告與被告間
查無其他合意管轄約定存在,前揭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力自
不及於原告。況被告設籍在嘉義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
旨,本件宜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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