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十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八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王玄如
蔡惠子 謝幸伶 右上訴人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