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3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6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二、茲聲請人以附表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幫助意圖為│││毒品罪│毒品罪│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6│││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6│││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第30條│├───────┼─────┼─────┼─────┤│犯罪日期│民國95年11│民國95年11│民國95年8│││月1日下午6│月1日下午6│月30日│││時15分許為│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回溯96小││││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機關│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5838│5838│26434│├───┼───┼─────┼─────┼─────┤││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年│96│96│96│││案├─┼─────┼─────┼─────┤│後││字│訴│訴│壢簡│││號├─┼─────┼─────┼─────┤│事││號│292│292│133││├─┼─┼─────┼─────┼─────┤│實│判│年│96│96│96│││決├─┼─────┼─────┼─────┤│審│日│月│5│5│6│││期├─┼─────┼─────┼─────┤│││日│22│22│6│├───┼─┴─┼─────┼─────┼─────┤││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年│96│96│96││確│案├─┼─────┼─────┼─────┤│││字│訴│訴│壢簡││定│號├─┼─────┼─────┼─────┤│││號│292│292│133││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6│6│7│││期├─┼─────┼─────┼─────┤│││日│18│18│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款│第3款│第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3││權期間或罰金額│月又15日│月又15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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