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2、13行「詎甲○○僅清償24期款項後,起即拒不給付餘款」應補充記載為「詎甲○○僅清償24期款項後,『自95年11月14日起』即拒不給付餘款」,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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