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光碟共壹佰零壹片(詳如台中市警察局95年度保管字第623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之「 桃太郎 傳說」等盜版光碟共一百零一片(詳如台中市警察局95年度保管字第623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為緩起訴處分,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所扣得之盜版光碟共一百零一片,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