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石開明 被告 薛松賢 (已歿)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15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因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9日死亡,而經本院於103年8月4日判決不受理,依首揭法規,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許婉芳法官莊佩頴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