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清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而供擔保物即坐落桃園縣○○鄉○○區段○○段00000地號(地籍整理前:草漯段1645地號)土地之價額為1330萬元(10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600元/平方公尺面積1,750平方公尺=13,3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1330萬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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