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譚包盛 債務人 王芳枝
一、(一)債務人譚包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譚包盛及王芳枝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