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原告 高清男
巴春英 高孟熙 高昀曦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顏靜芳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被告 顏佳成 被告富晴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鎂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源盛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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