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76號聲請人 李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百芝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103年9月30日│79,695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