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被告本人於民國94年8月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