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 賴參昆 」抑或為「 賴叁昆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