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510號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漏未表明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本票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