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告 張吉松 被告 張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而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3日送達予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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