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 洪碧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献欽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