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共犯在逃,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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