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2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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