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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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張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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