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3號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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