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李家洲 被告 羅民誠
王名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55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9時37分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開庭狀況顯示》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09年3月26日下午15時47分許始提出於本院,有本院蓋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狀章戳可憑。則原告係於本案(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355號)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駁回,並不影響原告依民事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之權利,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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