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債權人 吳輝祥 債務人 林正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6紙及本票11紙,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利息。惟債權人所提出附表編號1至6所示支票,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皆非債務人所簽發。債務人既非前述支票之發票人,依法亦不須對前述支票負票據責任。綜上,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就附表所示支票對債務人之請求,均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