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張明琪 原告 郭玲吟 原告宸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聖斌 人原告與被告 梁原豪 、 梁敏鴻 、 謝彩楣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