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煙草參包(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夾藏大麻紙箱及雜物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599號查獲涉嫌自境外輸入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不詳,業經聲請人以行政簽結等情,有該署111年12月12日簽呈附卷可查。而前開案件中,扣案之大麻煙草3包,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另扣案之夾藏大麻之箱子及雜物1組,係供不明犯罪行為人用以夾藏前揭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59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不詳,業經檢察官以行政簽結等情,有該署111年12月12日簽呈附卷可查。而前開案件中扣得之煙草檢品3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及法務部調查局111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121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於該案扣得夾藏大麻之箱子及雜物(照片見他字卷第287頁),係供裝載及夾藏本案毒品之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