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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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967號債權人 陳佳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榮美 、 張力允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翁榮美、張力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文。本件債務人翁榮美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請撤回對翁榮美之請求。
四、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投貨款?㈠若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
①其他足資認定得向翁榮美、張力允請求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
②請求翁榮美、張力允連帶給付之依據。③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④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⑤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㈠若係請求返還投貨款,請提出:①經兩造簽章之投貨契約書影本。
②請求債務人返還投資款161萬元之依據為何?並請註
明係依據投資契約書何一條項款?③請求翁榮美、張力允連帶給付之依據。
④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⑤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