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俊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321號、97年度執字第5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大麻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扣押物清單(96年度保管字第4258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參,自係違禁物無疑。另上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所載之大麻毛重未清晰顯示,經本院詢問承辦股書記官,其表示:本署原卷內之該份檢驗報告原即不清晰,可能是當初警方影印時即未印好,故無法提供更清晰之版本等語,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頁),故本案扣案大麻之驗前毛重,以扣押物清單所載之0.6公克為準,附此敘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96年訴字第1493號判決確定,復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驗餘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毛重0.6公克,因鑑定使用0.10g)及其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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