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三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
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二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三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度存字第三一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聲請假扣押。茲因假扣押之本案已訴訟終結,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三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度存字第三一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四六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其中部分併案於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三號假扣押事件)。茲因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二九四六號假扣押執行標的,業經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六五四八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完畢;另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三號併案之假扣押執行事件亦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確定。而聲請人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一二五號提存書、存證信函、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各一件(以上均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三三0號、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二三號假扣押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九十度存字第三一二五號提存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公示送達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及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聲請案件繫屬本院屬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