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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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美欣裝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零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玖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及被告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