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八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 楊大智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聲請人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鉑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伊經本院選派為鉑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鉑誠公司)之清算人(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八六號),依法應將鉑誠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茲按公司章程所載相對人地址向相對人寄送前開文件,卻因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遭退回(信封記載addresseeunknown),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裁定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信件暨掛號函件收據、鉑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附記:請於三日內將本裁定全文及欲通知鉑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所示之意思表示,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