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調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永來
相 對 人  黃嘉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嘉龍間因會算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買賣總價為新台
幣(下同)600萬元,聲請人已給付70萬元,餘款590萬元於貸
款核撥當日給付,但雙方就價金仍有爭執。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雙方爭執金額之差額
)並按此價額繳納聲請費(10萬元以下不用繳費,10萬元以上至
100萬元繳納聲請費1000元,100萬以上至500萬元繳2000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相對人已遷移
住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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