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補正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