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