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請人 陳慈恩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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