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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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0號聲請人 莫素升 上列聲請人莫素升因與相對人 朱美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莫素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載:「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及...(略),准予強制執行。」,與附表所載金額玖萬元有異,請具狀陳明請求給付之本金究為幾何?又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起息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及提示日)
二、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三、請提出相對人朱美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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