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8號聲請人 陳文湖 上列聲請人陳文湖因與相對人 林披融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文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於何年月日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披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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