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27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李騏奎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肆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止,連續三期之違約金共計新
台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