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原 告 羅莉婷
訴訟代理人 羅濟豐
被 告 簡傳發
林惠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1日上
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