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耀
即 原 告  陳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42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3,57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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