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7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耀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邱耀祖雖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2年5月下旬之某日時許,將附表一所示帳戶物品,以新竹貨運郵寄方式郵寄至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予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陳玉婕 」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收受供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年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方式,致附表二所載之人陷於錯誤,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邱耀祖於警詢之供述。
2.證人即告訴人 黃琍薇古惠婷林芸安 ;證人即被害人 許君萍黃仁杰 於警詢中之陳述。
3.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4.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
5.被告辯稱:伊係將附表一所示帳戶借予網路聊天認識之女子使用,並無幫助詐欺之犯行云云。惟查被告對交付提款卡、密碼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一無所悉,且無留下請求歸還時需用之聯絡方式,且在無法請求返還金融卡後,亦未採取報警、掛失等保護措施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參諸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法令之限制,只需提出證件申請開戶即可,且財產犯罪之行為人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罪等情,亦據新聞報章廣為報導,被告為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高職學生,對此當無不知之理。足認被告於交付附表一所示物品時,主觀上知悉該等物品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仍有意將該等物品交付他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其申辦如附表一所示物品,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作為遂行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是被告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以一同時交付如附表一物品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率爾提供帳戶資料予前述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作為詐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財物之用,除造成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前述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之犯罪更形困難,助長國內詐欺犯罪之猖獗,亦使詐欺被害人求償無門,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復斟酌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5人受騙金額合計已逾
10萬元,惟念其前尚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尚非素行不良之人,並曾具狀表示願與被害人和解,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應能知悉任意將帳戶交由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可能造成幫助犯罪之結果,為法治國家所不許,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警詢筆錄受訊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申辦人│交付之帳戶│交付物品│├──┼───┼───────────────┼─────────────┤│1│邱耀祖│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帳│提款卡、密碼││││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經過│匯款時間│金額(新│相關證據││││││臺幣)││├──┼─────┼───────────────┼─────┼────┼─────────┤│1│黃琍薇│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露天(聲請意│102年6月4│7,860元│1.黃琍薇中國信 託銀 │││(告訴)│旨誤載為雅虎,應予更正)拍賣網│日16時10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站虛偽刊登販售「台北香港來回機│許││細。││││票」之拍賣訊息,經黃琍薇於102│││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年6月4日13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淡水分局中山路派││││息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出所受理刑事案件││││附表一所示帳戶。│││報案三聯單。│││││││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2│許君萍│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102年6月4│6,000元│1.許君萍玉山銀行帳││││虛偽刊登販售「嬰兒奶粉」之拍賣│日16時30分││戶交易明細。││││訊息,經許君萍於102年6月4日16│許││2.網站拍賣列印資料││││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戶。│││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聯防機制通報單│││││││。│├──┼─────┼───────────────┼─────┼────┼─────────┤│3│古惠婷│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2萬9,989│1.古惠婷匯款交易明│││(告訴)│18時許以電話向古惠婷佯稱:在優│日19時6分│元│細。││││衣庫購買衣服重複下單,須購買點│許││2.古惠婷購買點數單││││數取消訂單云云,古惠婷誤信為真│││據。││││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珠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4│黃仁杰│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2年6月4日│102年6月4│2萬9,989│1.黃仁杰匯款交易明││││18時許以電話向黃仁杰佯稱係金管│日19時8分│元│細。││││會銀行局(聲請意旨誤載為金管局│許││2.黃仁杰帳戶網路交││││,應予更正)人員,須至ATM提款│││易明細。││││機操作,方能退回之前購買平板電│││3. 苗栗 縣警察局苗栗││││腦貨款云云,黃仁杰誤信為真陷於│││分局文山派出所受││││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5│林芸安│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在雅虎拍賣網站│102年6月4│3萬元│1.林芸安匯款交易明│││(告訴)│虛偽刊登販售皮包之拍賣訊息,經│日19時8分││細。││││林芸安於102年6月4日16時許,上│許││2.網路拍賣列印資料││││網瀏覽該訊息後,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陳報單。│││││││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重慶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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