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80號原告 彭經倫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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