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21號聲請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得丞 、 呂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呂得丞、呂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