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284號債權人花蓮縣新城儲蓄互助社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趙明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玉玄 (原名 王秋美 即 王鎂櫻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執行費新臺幣6,208元,該項命令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