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