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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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1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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